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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钛酸乙酯】_GAS:钛酸乙酯_分子试:C8H20O4Ti

钛酸乙酯
C8H20O4Ti
钛酸乙酯质量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钛酸乙酯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以四氯化钛、醇类为原料合成的钛酸乙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随后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01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GB/T 603—2002,neq ISO 6353-1:1982)
GB/3143-82 液体化学产品颜色测定法(Hazen单位-铂-钴色号)
GB/T15223塑料液体树脂用比重瓶法测定密度
GB/T 10247 粘度测量方法
GB/T 1250极限数值的表示方法和判定方法
GB/T 3050无机化工产品中氯化物含量测定的通用方法 电位滴定法
GB/T 4472—1984 化工产品密度、相对密度测定通则
GB/T 6680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实验方法(GB/T 6682-1992,neq ISO 3696:1987)
3术语和定义
化学名称:钛酸(四)乙酯 (titante(four)ethyl )
分子式: C8H20O4Ti
结构式:Ti(C2H5O)4
相对分子质量:钛酸四异丙酯228.15(按2005年国际相对原子质量)
4要求
钛酸(四)乙酯应符合表1所示的技术要求
外观 无色或淡黄色透明液体
色号APHA≤ 100
氯离子ppm≤ 50
比重25℃ 1.080~1.100
钛含量Wt% 19.80~21.00
粘度Cps、25℃ ~70
5 实验方法
本标准实验方法中排除非特殊注明,在分析中使用确认为分析的试剂,实验室用水应符合GB/T6682三级水的规定。
检验结果的判定应符合GB/T 1250中修约值比较法的规定。
5.1 外观
在自然光下目测。
5.2 色号
按GB/3143-82的规定进行测定。
5.3 氯化物的测定
5.3.1 试剂和溶液
5.3.1.1 硫酸[7664-93-9]:1+1.
5.3.1.2 硝酸钠[7631-99-4]:5g/L水溶液。
称取5g硝酸钠(精确至0.01g)于1000mL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
5.3.1.3 无水乙醇[64-17-5]。
5.3.2 分析步骤
称取约10.0g试样(精确至0.0001g),加入20ML水搅拌成糊状后,静置5min~10min,使其充分水解,再加入10ML 1+1的硫酸,带固体全部溶解后加10ML硝酸钠和50mL无水乙醇。以下按GB/T 3050的规定进行测定。
5.4比重的测定
按GB/T15223的规定进行测定。
5.5 TiO2含量的测定。
5.5.1 仪器和设备
5.5.1.1 铂金坩埚或瓷坩埚:高形、30mL。
5.5.1.2 封闭式电炉。
5.5.1.3 高温炉:可保持温度(800±25)℃。
5.5.1.4 干燥器:内盛变色硅胶。
5.5.2 分析步骤
称取约2.0g试样(精确至0.0001g),置于已在(800±25)℃的高温炉中灼烧至恒重的坩埚中,加水5mL后,在封闭式电炉中烘干,再将装有试样的坩埚放入高温炉中,缓慢加热,待温度达到(800±25)℃以后,灼烧2h~3h直至恒重,取出装有试样的坩埚置于干燥器中冷至室温后,称量,精确至0.0001g。
5.5.3 结果计算
TiO2 含量以质量分数W1计,数值以(%表示,按公式(1)计算:
m2-m1
W1= --------------×100………………(1)
m
式中:
m2——————灼烧后坩埚和灰分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1——————坩埚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m_______试样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5.5.4 允许差
两次平行测定结果只差应小于0.5%,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分析结果。
5.6 粘度的测定
按GB/T 10247的规定进行测定。
6 检验规则
6.1 检验分类
表1中规定的全部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
6.2 生产企业检验
本产品应由生产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应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标准号、生产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批号、检验员代号。
6.3 组批规则
本产品以同等质量的均匀产品(同一釜的产品)为一批。
6.4 采样
按GB/T6680的规定采样,采样量不少于500g,置于两个清洁干燥的塑料瓶中,贴上标签并注明产品名称、采样日期、批号、采样人,一瓶试样用于检验,一瓶试样保存备查,备查期为一年。
6.5 复检
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从同批产品中取两倍量的试样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中即使只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则判该产品为不合格产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志
每个外包装上应有清晰牢固的标志,内容包括:产品名称、标准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注册商标、净含量、生产日期、批号、贮存期,以及符合GB/T191规定的易碎物品、向上、怕雨标志,同时还应有符合GB/T190规定的易燃液体标志。
7.2 包装
该产品的包装方式如下:
25kg、200kg铁桶包装或1000kgIBC吨桶包装,其他包装规格应客户要求。
7.3 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日晒和雨淋,严防倒置。应使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运输。
7.4 贮存
该产品应存放在通风、干燥的仓库内,避免阳光直射。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运输、贮存的条件下,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为一年,一年后按本标准检验合格后,仍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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