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锑酸钠
焦锑酸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焦锑酸钠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和储存。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按焦锑酸钠生产工艺生产的焦锑酸钠产品。
该产品为白色粉未,主要用于黑白、彩色显示屏显像管玻璃的澄清剂。玻璃纤维、宝石玻璃、高档玻璃餐具等高档玻璃的澄清消泡剂,以及更广泛地用于工程热塑料,橡胶的阻燃剂,如阻燃电子设备外壳、阻燃车厢、阻燃电线。也用作纺织品、塑料、建材的阻燃剂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4062 三氧化二锑
GB/T3254.1 三氧化二锑化学分析方法,三氧化二锑量的测定
GB/T3253.1 锑化学分析方法,砷量的测定
GB/T3253.2 锑化学分析方法,铁量的测定
GB/T3253.3 锑化学分析方法,铅、铜量的测定
3 订货合同内容
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货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3.1 产品名称
3.2 品种
3.3 包装形式、材料、质量、对杂质含量或物理性能的特殊要求。
3.4 数量批次
3.5 标准编号,年代号
3.6 其
4 要求
4.1 产品分类
本公司生产工艺生产的焦锑酸钠目前有 2 个牌号。
4.2 焦锑酸钠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焦锑酸钠的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
三氧化二锑 58.4±0.8%
氧化钠 12.0-14.0%
三价锑 ≤0.1%
三氧化二砷 ≤0.05%
氧化铅 ≤0.05%
三氧化二铁 ≤0.005%
氧化铜 ≤0.005%
附着水 ≤0.7%
化合水 19.0-23.0
外观 纯白
粒度 80目
注:能按用户要求生产不同指标的焦锑酸钠。
Note:According to the request of uesers can produce different indicators of the sodium pyroantimonate
4.3 需方对产品中的杂质含量及物理性能有特殊要求时,可与供方协
商解决。
5 检验方法
5.1 锑的检测采取硫酸铈滴定法。
5.2 砷的检测采取砷钼兰比色法。
5.3 铅的检测采取原子吸收光度法。
5.4 铜的检测采取原子吸收光度法。
5.5 铁的检测采取邻菲啰啉比色法。
5.6 氧化钠的检测采取坩埚称重法。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和验收
6.1.1 产品应由供方负责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出具质量证明书。
6.1.2 需方可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如果与标准(或订货合同)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一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取样在需方共同进行。
6.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牌号组成,每批产品重量不超过 20 吨。
6.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按表上表所列规格项目或合同要求进行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的检测。
6.4 取样和制样
6.4.1 生产过程中,以每釜取 50-100g,每班为 1 个样本,拌和均匀后制成检验样本。
6.4.2 产品成批后,如用 25Kg 包装的产品每 10 袋取 1 袋作为检验样本。在 500—1000Kg 同一批产品中以每袋取 1 个取样管,经拌和均匀后作为检验样本。
6.4.3 用铜质(或不锈钢)取样管在每个料袋中心插取样品,每袋取样量不少于 40g,样品取出后应迅速放入干燥、洁净、气密性好的容器内。
6.4.4 将样品于洁净处充分混匀,用四分法缩分至 500—800g,再分成四份。一份作化验样,一份送交需方(当需方要求时)。另两份由公司保存作备查公样,保存期限一年,备仲裁用。
6.4.5 如需方对供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有异议,经供需双方协商,可重新取样。若需重新取样,可从该批产品中按每 5 袋取一袋作为取样袋,再按 5.4.3、5.4.4 的规定进行取样、制样,并送验试样或进行仲裁。仲裁机构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5 检验结果判定
当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仲裁的结果与本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不符合时,按合同或双方协商的意见进行处理或退货。
7 标志、包装、运输、储存和质量证明书
7.1 标志
焦锑酸钠包装袋上应涂刷或印制不易脱落的标志标明:
a)公司名称;
b)产品名称;
c)商标;
d)批号;
e)净重;
f)执行标准。
7.2 包装
7.2.1 小袋包装:25Kg 包装,外层纸塑复合袋,内层聚乙烯膜袋,缠膜打托;大袋包装:500 或 1000Kg 包装,柔性集装袋,缠膜打托。
7.2.2 根据用户需求,可提供其他特殊包装。
7.3 运输和储存
7.3.1 产品运输时,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防止产品包装破损和污染产品及环境。
7.3.2 产品运输车辆和储存地点,必须保持清洁、干燥,不得接触酸、碱及其他污染品。由于运输储存过程引起的产品损坏或污染事故,由责任方负责处理和赔偿。
7.4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供方名称;
b)产品名称;
c)批号;
d)净重和袋数;
e)分析检验结果和质检部门印记;
f) 本标准编号;
g)出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