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铁酸钠
高铁酸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以高铁酸钠为主要成份的产品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高铁酸钠为主要成份的产品的生产及检测,可用于育苗及养成期水体及底质的改良净化。可用于海淡水鱼类、虾蟹、海参等其他水产动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6678 化工产品采样总则
GB/T 6679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4 要求
4.1 感官和形态
4.1.1 感官
黄褐色粉末
4.1.2 形态
颗粒。
4.2 技术指标
产品型号及含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表1 技术指标
5 试验方法
5.1 感官和形态
5.1.1 感官
将样品放置在白瓷盘内,在非直射日光、光线充足的环境中,用眼观的方法观察。
5.1.2 形态
采用目测。
5.2 技术指标
5.2.1 高铁酸钠含量测定
5.2.1.1 分析步骤
0.01mol/L Na2S2O3标准溶液的配制
配制:称取 26g Na2S2O3·5H2O 与 0.20g 无水 Na2CO3,加新沸过的冷水适量是溶解成 1000mL,
摇匀,放置 1 个月后滤过。
项目 指标
高铁酸钠;质量分数% ≥15
标定:称取于 120℃干燥至恒重的基准重铬酸钾 0.15g,精密称定,置碘瓶中,加水 50mL 使溶解,加碘化钾 2.0g,轻轻振摇使溶解,加 10mL 4N H2SO4,摇匀,密塞;在暗处放置 10 分钟后,加水 250 mL 稀释,用本液滴定至近终点时,加淀粉指示液(取可溶性淀粉 0.5g,加水 5mL 搅匀后,缓缓倾入 100mL 沸水中,随加随搅拌,继续煮沸 2 分钟,放冷,倾取上层清液,即得)3mL,继续滴定至蓝色消失而显亮绿色,并将滴定的结果用空白试验校正。每1mL 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0.1mol/L)相当于 4.903mg 的重铬酸钾。根据硫代硫酸钠标准溶液的消耗量与重铬酸钾的取用量,算出本液的浓度,用移液管移取 100mL 溶液至 1000mL 容量瓶,定容至刻度,即得。
5.2.1.2 结果计算
将样品研磨细,精确称取约相当于高铁酸钠 0.01g,称准至 0.0001g,置于 500mL 碘量瓶中,加水 50mL,不断振荡使之溶解。然后加 KI 3g,4N 硫酸 20mL,密塞,摇匀,于暗处放置 5 分钟,用 0.01mol/LNa2S2O3 标准溶液滴定,近终点时加 1mL 淀粉指示剂,继续滴定至蓝色消失。分析结果的表述
含量以高铁酸钾质量分数 W1 计,数值以%表示,按式(1)计算:
9.902×V×c
W1=-----------------…………………………………(1)
m
式中:
V——试样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的数值,单位为毫升(mL);
c——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准确浓度的数值,单位为摩尔每升(mol/L);
m——试样质量的数值,单位为克(g)。
取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 0.5%。
6.检验规则
6.1 组批
原料不变,同一配方同一工艺同一生产日连续生产的产品为一个批次。
6.2 抽样
按 GB/T 6678、GB/T 6679 的规定确定采样单元数。
6.3 出厂检验
产品须经公司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出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是感官和形态。
6.4 型式检验
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投产前;
b) 主要原料有变化,更新关键生产工艺,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c) 停产一年以上又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e) 国家质量监督机关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
6.5 型式检验项目
为本标准第“4”规定的全部项目。
6.6 判定规则
产品检验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判为合格品,若有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允许自该批产品中加倍抽取样品,对不合格项进行复验,复验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复验仍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7 标志 包装 运输及贮存
7.1 标志
7.1.1 小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
b) 产品用途及使用说明;
c) 生产厂名、厂址;
d) 生产日期、保质期;
e)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7.1.2 外包装应有下列标志:
a) 产品名称;
b) 内装数量;
c) 生产日期、保质期;
d) 生产厂名、厂址(含县市);
7.2 包装
7.2.1 小包装采用抗氧化的复合包装袋或塑料瓶。
7.2.2 外包装采用包装箱或具有内衬塑料袋的复合包装袋或包装桶。
7.3 运输
装卸时应轻搬轻放,严禁抛扔,运输时防雨淋、防日晒、防受潮。
7.4 贮存
应贮存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
7.5 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 24 个月。